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涉民营企业法律风险提示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涉民营企业法律风险提示
一、涉公章管理的问题与建议
案例:在某运输公司诉某百货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运输公司提供了加盖百货公司印章的合同,要求百货公司支付运费。审理查明,合同上百货公司印章由案外人利用财务做账使用公章的机会加盖,而运输公司对此也知晓,因此法院判决认定该合同对百货公司不产生法律效力,百货公司无需支付款项。
风险防范对策建议:一是加强内部印章管理。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做到专章专用;制定公司内部用章流程,避免公章被借用、盗用等。二是对外签订合同时重视审查、核实盖章行为人的代表权限、代理权限,进而开展与其权限相匹配的交易行为。
二、涉公司财务的问题与建议
案例:在某医疗机构与某设备公司承揽合同一案中,医疗机构向设备公司定制口罩机一台,医疗机构为此支付定金5万元,该5万元由设备公司的股东张某通过个人账户收取。其后因设备公司未按约定交付口罩机,医疗机构遂起诉要求解除合同,双倍返还定金10万元,同时主张股东张某在收取的5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张某无法举证其后已将收取的5万元款项转回给设备公司,对此设备公司也未作财务记载,因此法院判决张某在收取的5万元范围内对设备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风险防范对策建议:公司经营中,不可视公司资产为自己“私产”,应当严格完善财务制度,在公司财产与股东个人财产之间应建立起有效的防火墙,如此,在保护公司财产同时也是对股东个人财产的保护。对于一人公司来说,“财产混同”的经营风险尤为显著,因此一人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更应慎重。首先,应建立财务管理制度,编制符合要求的财务报表,并保留原始会计凭证及账册。其次,在公司存在分红的情形下,实践中常见一人公司股东直接将盈余转到个人账户,如此很容易被认定为“财产混同”,只有在股东能够提供股东分红依据和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时,才能证明个人财务与公司财务独立。最后,需根据《公司法》“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规定,对公司账册进行审计。
三、涉合同条款的问题与建议
案例:在某五金公司与某建筑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五金公司主张王某系建筑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弟弟,代表建筑公司向其购买五金器材,但其提交的合同上甲方名称载明的是王某个人,落款也只有王某的个人签名,建筑公司否认案涉合同与其有关,在五金公司提交的订单、送货单、对账单等证据材料也无法体现与建筑公司的关联性的情形下,五金公司请求建筑公司承担责任被法院依法驳回,其只能向合同签订主体王某个人主张款项。
风险防范对策建议:一是以书面形式将合同内容条款固定,分清签约代表与签约主体,清楚列明签约主体名称,明确合同相对方,审核签约代表的代理权限。二是加强合同审核管理,细化合同条款,对合同标的、履行期限、质量标准、违约责任等合同主要条款进行履约前的风控审核,将着力点从事后救济阶段提前至事前预防阶段。
四、涉合同履行的问题与建议
案例:在某展览公司与某装饰公司承揽合同一案中,展览公司委托装饰公司进行展台搭建,装饰公司搭建完成后,展览公司未在合同约定的检验期间内进行验收,直至展会结束才提出展台搭建不符合约定,要求解除合同、返还价款并支付违约金。法院审理认为,展览公司未对展台及时验收并提出异议,反而将展台投入使用,应视为展台质量合格,因此驳回了展览公司的诉讼请求。
风险防范对策建议:一是及时行使合同权利,妥善保管标的物、书面异议资料以及双方沟通情况,为可能发生的纠纷及时存证,避免出现举证不能的情况。二是发生纠纷时及时沟通,协商,合理选择修理、重作、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扣除质保金、支付修理费等解决方式,低成本、高效率地解决争议。三是在收到相对方发出的解除合同通知后,积极应对,避免损失扩大化、纠纷复杂化。
五、涉融资担保的问题与建议
案例:某材料公司诉某建筑公司买卖合同一案,材料公司诉请要求某担保公司对建筑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提供担保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加盖担保公司公章的担保合同一份。担保公司的抗辩称该担保系其法定代表人越权签订,未经公司股东会决议通过。法院审理中,材料公司也未能举证证明其对担保公司的担保进行了起码的形式审查,因此,担保合同被认定无效,材料公司诉请担保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诉请未得到支持。
风险防范对策建议:一是要提高资金风险意识,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审慎开展民间借贷,不得以违法方式进行融资或转贷获利,否则将可能涉嫌刑事犯罪。二是在接受公司提供担保时,严格履行必要的形式审查义务,对公司章程、公司权力机关决议、股东名册等与担保相关的文件,严格审查并留存。
六、涉股东责任的问题与建议
案例:李某诉王某、张某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纠纷一案中,王某、张某均系某设备公司的股东,认缴出资分别为100万元、50万元,认缴出资期限均为2030年12月31日,均未实缴。因设备公司拖欠劳动者李某工资被仲裁委裁决应支付李某工资20万元,李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因设备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李某未获得清偿。李某遂起诉王某、张某,要求其在认缴出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法院审理认为,设备公司已资不抵债,不具备清偿对外债务的能力,具备破产原因又未提出破产申请,因此其股东的出资应加速到期,遂判决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风险防范对策建议:一是股东应严格遵守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否则需要向其他股东、公司及公司债权人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二是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在公司歇业后,股东应按照法定程序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全面清理公司债权债务后方可以办理注销登记。